原告甘肅天秦糧源商貿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第25091980號天秦糧源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jīng)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81477號《關于第25091980號天秦糧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廣告(通過所有大眾傳播途徑),市場營銷,開發(fā)票,會計,貨物展出,為廣告目的布置櫥窗,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在網(wǎng)站上為商品和服務提供廣告空間,替他人推銷,樣品散發(fā)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飯店商業(yè)管理,外購服務(商業(yè)輔助),替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人事管理咨詢,商業(yè)管理咨詢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甘肅天秦糧源商貿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30日提起注冊申請,經(jīng)商標駁回復審程序,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8】第181477號《關于第25091980號天秦糧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上述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點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漢字天秦糧源及圖形組合而成,其中糧源并無實質含義,訴爭商標圖形由水滴和低垂的樹葉構成,圖形所占比例較大,漢字部分天秦為臆造詞。引證商標由漢字天造糧源構成,其中糧源并無實質含義,天造為固定詞匯,譯為天之創(chuàng)始,加上糧源,其整體字面含義更容易被消費者認知。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時可以將兩者進行區(qū)分識別。故兩者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不容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應認定為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近似商標。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81477號《關于第25091980號天秦糧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