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受金屬表面防護有限責任公司 MetaLine Surface Protection GmbH委托,對上海邦聚工程材料技術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類商品上申請的第55807306號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經(jīng)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理后,最終取得成功。
商標對比圖:
一、爭議商標標識與申請人METALINE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難謂巧合。其次,被申請人名下共申請注冊60余件商標,其中CER AMCT、CERAMIKPOLYSIC 、耐普特 、聚瓷 等商標與他人涂層材料名稱、企業(yè)字號、在先使用商標等在先權利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被申請人的上述注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該類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還會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應予宣告無效。
二、被申請人多次、重復性搶注申請人的METALINE品牌。通過申請人的積極維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定了被申請人已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行為。最終被申請人名下的第45262083號商標、第55815251號商標均經(jīng)異議不予核準注冊。
三、METALINE商標系申請人以其企業(yè)商號為基礎打造的企業(yè)品牌,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就已經(jīng)在中國大陸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較高影響力。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在先商號權,構成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因此,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